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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項案例
              日期:2023年05月25日     新聞分類: 證券資訊      瀏覽:5111次
              內容導讀: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項案例


              一、警惕以“境外上市”為名非法售賣“原始股”活動

              案例:近日,有所謂中介機構在海南、廣西等地舉辦新聞發布會、推介會、論壇等活動,宣稱“莫桑比克國際證券交易所”已在境內設立代表處并獲得境外證券公司授權,可以保薦公司到“莫桑比克國際證券交易所”等境外交易所上市,收取上市費用,并出具“保薦函”“受理函”。也有一些公司發布新聞稿、公眾號文章或舉行線下見面會,宣稱獲得了“莫桑比克國際證券交易所”批準,即將主板上市,大股東將轉讓“原始股”進行融資,或者宣稱回饋客戶,客戶購買產品獲得積分可以兌換成“原始股”,一旦公司上市,可獲得高額回報。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未經依法注冊向境內公眾發行或轉讓股票是違法行為,相關公司及其大股東在境內公開發行或轉讓“原始股”涉嫌非法發行股票活動。上述以境外上市為噱頭宣傳推介、誘導公眾購買“原始股”的中介機構,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詐騙活動。

              正告有關公司及其大股東,向境內公眾售賣“原始股”將承擔法律責任,“莫桑比克國際證券交易所”境內代表處未經中國證監會備案,請勿輕信非法中介機構。同時提醒廣大投資者,遠離非法發行或轉讓“原始股”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一旦發現上當受騙,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警惕虛假投資平臺廣告信息,誘導交易

              案例:近日,上海某坐擁400萬微博粉絲的財經大V徐某,因涉嫌在微博、直播間發布虛假投資平臺廣告信息、忽悠投資者在黑平臺交易50ETF期權,被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虛假廣告罪提起公訴。

              2021年以來,徐某利用自身財經大V的影響力,在微博、直播間等自媒體上大量發布含有“幾千元即可開戶做期權”“多空雙向交易”“高杠桿、高盈利”等誘惑性詞匯的廣告信息,忽悠粉絲添加助理的QQ號或微信號,并下載“上證ETF期權APP”開戶交易期權。然而,該APP并非證監會批準設立的合法平臺,而是徐某等人私自搭建的黑平臺,投資者在該平臺上開戶交易,無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往往損失慘重、血本無歸。

              提醒廣大投資者,不要輕信所謂財經大V推薦,要選擇合法機構,遠離非法平臺,堅持理性投資,謹防上當受騙。

              三、場外配資被判非法經營罪

              案例:由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場外配資案,經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吳某平等6人均因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各被并處5倍至1倍罰金。據了解,此案系修訂后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后安徽省首例場外配資刑事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吳某平、翁某芳、陳某吳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義從事股票場外配資業務,其中吳某平全面負責,翁某芳、陳某吳負責聯系金主和客戶,朱某松、林某參與具體業務。該公司采取系統分倉模式,由吳某平引入某軟件進行風控,即客戶(資金需求方)向公司繳納保證金,金主(資金供應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桿比例,將相應配資資金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內,朱某松、林某則給客戶分配分倉系統賬戶(虛擬子賬戶)及密碼,并設置預警線、平倉線??蛻敉ㄟ^專用客戶端使用該系統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委托發至分倉系統后,分倉系統再通過一個或多個真實的證券賬戶委托證券公司下單入場交易。

              檢察機關認為,吳某平等人的行為不是民間高利借貸,是兼具證券經紀業務特征的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相關公司無經營資質而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且是對接真實盤的配資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審查起訴階段,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確認,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后,6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四、警惕“神奇”炒股軟件

              案例:李某在某網站看到宣傳有一款炒股軟件,聲稱能準確揭示股票買賣點。網站上的熱線電話接線小姐非常熱情地介紹了該軟件的炒股業績,信誓旦旦地說,只要購買軟件成為會員還會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證穩賺不賠。李某因近期市場震蕩,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購買了該軟件,使用期為3個月。但不久,李某發現該軟件的實際效果與宣稱內容大相徑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則稱可以免費給李某展期服務3個月,并推薦有內幕信息的股票。隨后,李某每次都是高買低賣,不僅沒有賺到錢,反而陷入重度虧損的境地。經查,該公司無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實際是以銷售薦股軟件的方式從事非法投資咨詢活動。

              五、警惕誘導參與新品種投資

              案例:此類案例中,新品種大都實行杠桿交易,有的杠桿高達數十倍甚至上百倍,行情稍有波動便造成大幅損失;有的交易平臺或其展業機構以“喊單”等手段引導投資者頻繁交易,賺取高額手續費;有的平臺故意反向“喊單”,導致投資者迅速虧損、爆倉;有的平臺以更換“高級老師”幫助投資者挽回損失為由要求追加資金,導致虧損進一步加??;有的在投資者資金損失殆盡發現上當受騙后,即把投資者拉黑或踢出交流群。這些交易平臺有的是與投資者對賭,投資者的虧損就是交易平臺及其會員等展業機構、營銷人員的收入。有些交易平臺實行虛擬交易,其交易走勢圖(K線圖)復制境外市場以往行情,由不法分子通過后臺操控,投資者一旦參與交易大都血本無歸。

              六、警惕以“會員升級”“補款退賠”等連環行騙

              案例:投資者A交了5000元會費,成為了某投資咨詢公司的會員。3個月來,其所購買的由該公司“王老師”推薦的股票均處于虧損被套的狀態。一日,投資者A接到該公司售后回訪的電話,回訪人員稱公司所推薦的股票都是漲停股票,對A虧損的情況一定會徹查清楚。兩天后,A接到自稱為“某總監”的電話,稱為了彌補A的損失,公司以優惠的價格將A升級為高級會員,只要再繳納8000元就能享受到38868元高級會員的待遇,由其親自指導炒股,保證能獲取50%以上的收益。為了挽回之前的損失,A又給該公司匯去了8000元,原本以為可以挽回虧損,可是隨后電話就沒人接聽了。A這才明白過來,原來自己被一騙再騙,掉進了非法投資咨詢機構的陷阱。

              七、警惕虛假“原始股”“轉板上市”“海外上市”

              案例:某日,小剛的微信上有名女性加他好友,閑聊之下,該女性自稱其叔叔是某證券交易所的領導,有內幕信息,得知某公司即將從新三板轉主板上市,預測該公司股價在主板掛牌上市后肯定會大幅上漲。小剛認為機不可失,詢問購買該公司股票的途徑,該女子于是“半推半就”地幫忙解決了小剛購買新三板股票的資格,并牽線搭橋聯系到該公司某股東,雙方幾度磋商后,十分愉快地以15元每股的價格交易了80萬股,價值120萬元。小剛之后稍覺不妥,于是親自致電該公司詢問,該公司董事會秘書告知小剛,現今公司股票價值僅1-2元,且公司虧損嚴重,即將在新三板市場摘牌。小剛方知被騙。

              八、警惕假冒合法機構或人員

              案例:不法分子冒充某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加好友后向客戶發送該證券公司最新的交易軟件,向客戶介紹最新的軟件支持免費十檔行情,享有費率優惠等。投資者王某被免費、優惠的功能所吸引,于是下載該軟件進行注冊。在進行銀行卡綁定時,在該“工作人員”引導進行銀證轉賬,經操作后賬戶資金余額變為230元,資金不知去向。王某立刻跟“工作人員”聯系,此時已被刪除微信好友。經查證,該交易軟件APP為不法分子假冒證券公司APP,通過使用與證券公司官方軟件的標識一致的APP進行詐騙。

              九、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一審判決

              案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就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等8人因犯非法經營罪,最高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處以最高400萬的罰金。

              法院查明,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開立的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以贏利為目的,開展場外配資業務,這8名被告人分別為公司股東、總經理、副總經理、招商部主管、風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聯系好金主提供配資資金及真實證券賬戶使用權,通過代理商進行客戶開發??蛻敉ㄟ^融鑫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撮合網”、“撮合寶”APP、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統稱“撮合網”平臺)開立證券子賬戶,交納保證金,獲得3至8倍融資,并在上述平臺進行證券交易委托、查詢證券交易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清算,客戶交易委托等通過上述平臺系統后臺自動對應到金主提供的真實證券賬戶,并由真實證券賬戶向證券公司委托實現證券交易。融鑫匯公司以管理費和服務費等名義收取客戶配資利息和交易手續費,經營期間,共開立子賬戶1.7萬余戶,成交金額288億余元,獲取管理費、延期費用、用戶服務費、出金手續費等收入共計3.5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8人違法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以400萬至10萬不等的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沒收作案工具。

              十、警惕假冒“合格境外投資者”名義開展的不法活動

              案例:近日,有機構謊稱為經證監會許可的合法機構,非法兜售或推薦金融產品。期間,不法機構向投資者展示證監會官網公示的某“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批復截屏,假稱為該境外機構員工,名義上開展銷售金融產品、代理證券買賣、推薦股票基金期貨產品、舉辦炒股大賽等業務活動,并宣稱可獲得高額回報,實為博取投資者信任實施不法行為。

              合格境外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是經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以自身名義在境內開展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投資者。此類機構僅以自身名義在華投資,不在境內開展任何證券期貨經營性活動,且不具備在境內開展證券經紀、基金銷售等證券基金期貨業務經營資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假借“合格境外投資者”名義,以銷售金融產品等形式為噱頭,誘導投資者參與投資并侵占投資者資產的行為,涉嫌詐騙。

              提醒廣大投資者,警惕并遠離不法分子以“合格境外投資者”名義在境內開展的各類經營性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一旦發現,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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